1、向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的損失,銀行是否賠償?

法律分析:銀行是否需要賠償損失,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銀行在向客戶推薦理財產品時,應當履行相應的推薦義務,明確告知投資風險。

否則,當發生損失時,客戶可以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銀行理財產品違法或未辦理合法手續的,客戶在遭受損失時可要求銀行賠償損失。

3、如銀行已履行相應推薦義務,告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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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條管理、使用和處置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經理的理財產品屬性。

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管理人、託管機構因自有資產而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管理人管理、使用和處置不同理財產品產生的債權和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理財業務實施穿透式監管,向上識別理財產品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理財產品標的資產,對理財產品經營管理實施全面動態監管。

2、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可以要求銀行賠償損失嗎?

2、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可以要求銀行賠償損失嗎?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不能要求銀行賠償損失。

理財產品本身是一種風險投資,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國證監會明確規定,自負盈虧。

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管理、使用和處分理財產品財產產生的債權銀行不得與管理人、託管機構因自有資產產生的債務有關。

管理人管理、使用和處置不同理財產品所產生的債權和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理財業務實施穿透式監管,向上識別理財產品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理財產品標的資產,對理財產品經營管理實施全面動態監管。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風險,不得公開或承諾保證資金和收益,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產品。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宣傳和銷售文本應當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徵,充分披露理財產品類型、投資組合、估值方法、託管安排、風險和費用等。

語言表述必須真實、準確和清晰。

商業銀行在發行理財產品時,不得公示理財產品的預期收益率。

理財產品的宣傳和銷售文本只能公佈理財產品或銀行同類理財產品的過去平均業績和最佳和最差業績。

突出文字提醒投資者,“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業績,也不等於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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