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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財公司跑了,業務員會坐牢嗎?
法律分析: 1、業務員不知道公司涉嫌非法詐騙,不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銷售人員明知公司從事詐騙行業,仍從事該行為,則應承擔相應的處罰責任;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主要犯罪人,犯罪的後果主要由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共同決定。
承接;
3.如果公司是空殼公司,為從事犯罪行為而設立,將承擔更嚴重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願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欺詐方有請求人民的權利 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有欺詐行為,致使一方違背真實意思作出民事法律行為,另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以無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七年以下,並處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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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如何應對網上理財跑路
理財平台倒閉。
根據不同情況,存款人的資金處理情況有所不同。
比如關閉一些不規範的理財平台,就意味著公司開始跑路。
,面對這種情況,儲戶可以上法庭。
3、財富管理公司老闆跑路時,底層員工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財富管理公司老闆跑路和底層員工的責任,分為兩部分根據不同情況分類:
1、如果公司具有欺詐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特徵,參與銷售和財務的員工也可能構成從犯,需要依法予以懲處。
2、公司沒有犯罪行為,只是普通的民事破產。
只要員工不承諾以客戶名義保證還款和利息支付,員工本人無需承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數額標準。
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報告。
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產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送短信、打電話或者發布虛假信息,欺騙不特定多數人的; 、醫療經費和物資;
(3)以救災募捐名義詐騙;
(4)騙取殘疾人、老年人、無行為能力者財物;
(7)造成受害人自殺、精神障礙或其他嚴重後果。
欺詐金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巨額”和“特別巨額”標準,並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屬於詐騙團伙頭目,認定為刑法第二條。
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監禁和罰款或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
對上述人員,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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